摘要
中国涉东盟商贸纠纷司法调解及其机制存在调解的自愿性保障不足、调审不分、调解结果的履行保障欠缺等问题。对此,应坚持以法律规范为主、以道德规范为辅,在维护法律权威前提下兼容其他社会规范的原则,以及效率原则和当事人自愿原则,同时,完善中国涉东盟商贸纠纷司法调解机构与调解员制度,建立与完善中国涉东盟商贸纠纷司法调解规则,完善中国涉东盟商贸纠纷司法调解机制基本程序的规定。
出处
《广西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10期42-45,共4页
Social Sciences in Guangxi
基金
广西民族大学中国-东盟研究中心项目(KT2013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13SFB50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