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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犯罪侦查中应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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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渎职犯罪侦查中应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存在的问题 1.适用难的问题。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反渎部门在应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查办渎职犯罪的必要条件是涉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符合逮捕条件、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等,设置了较高的门槛。这就给基层反渎部门带来了巨大的挑战,不但要求要提高初查的水平与效率,深挖渎职背后的受贿犯罪,才能应用该措施;而且对于哪一类案件属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和有碍侦查的情形都得进行准确的判断,否则就有可能出现违法之嫌。
作者 张健 余健明
机构地区 广东省检察院
出处 《当代检察官》 2014年第9期38-39,共2页 Contemporary Prosecu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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