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规定了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法律责任,核心是“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实践中,对这一规定还有不同理解。例如,“没收违法所得"的表述,沿袭了我国经济立法的惯例,但如何计算违法所得,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认识还不一致。再如"销售额”,是涉案产品销售额,还是全部产品销售额?是涉案地域市场的窄口径销售额,还是全球销售额?
出处
《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
2014年第9期30-33,共4页
Price Supervision and Anti-Monopoly in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