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将第三方支付机构界定为非金融机构。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客户资金不同于银行存款,但该办法并未对第三方支付平台客户虚拟账户资金的归属进行定性,导致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风险分担等模糊不清。从客户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保管合同关系入手,分析货币的特殊性与双方意思表示的内容,认为双方成立混藏保管关系,客户虚拟账户资金及利息归属于客户,符合我国的现实情况。
出处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4年第9期116-118,共3页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Pol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