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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春赔偿费”没有法律依据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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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2010年陈某与常某经人介绍后自由恋爱。其间,常某先后两次怀孕并做了流产手术。后因陈某与常某双方在性格上有差异,在常某第三次怀孕后,陈某提出终止恋爱关系。常某非常气愤,趁陈某不在时向陈某母亲索要青春赔偿费2万元,并威胁陈某母亲五天内交出,否则将与常某纠缠不休。2012年9月,陈某母亲被迫交给常某2万元,陈某得知后要求返还,常某予以拒绝。
作者 李泽江
出处 《当代兵团》 2014年第17期39-39,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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