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某县登记机构询问:我县有一处企业的房产,在2011年抵押给了江苏银行.当时抵押双方到我单位办理了抵押登记。2013年,该房产被某市一区人民法院查封,之后又有该市男一区人民法院办理了轮侯查封登记。最近,根据抵押权人江苏银行的申请,在行使抵押权时,我县人民法院将该处房产执行了拍卖。现在,拍卖取得人根据县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申请办理房产转移登记。请问:我们可否根据县法院的裁定书为买受人直接办理登记手续。如不可以,依据是什么?
出处
《中国房地产》
2014年第10期52-52,共1页
China Real Esta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