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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新《商标法》第五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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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商标法》已于今年5月1日正式施行,其中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该条文引起了学界、实务界的高度关注和深入讨论,专家学者对于该条文的理解并不一致。本文试图从新《商标法》第五十八条的法律理解、法律适用等方面作初步的解析。
机构地区 江苏省工商局
出处 《工商行政管理》 2014年第19期42-43,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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