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修正案(八)》将携带凶器盗窃认定为盗窃罪并予以刑罚处罚,为准确有效指导司法实践,防止随意出入人罪,必须遵循刑法总则"但书"规定,明确和细化携带凶器盗窃的入罪标准,排除数额、次数等的限制,通过实体、程序和司法适用等手段控制犯罪圈和刑罚圈;对于"携带"和"凶器"的认定应与"携带凶器抢夺"保持一致;但"携带"的时间段应认定为"始于盗窃实行行为,终于构成要件完成之时";"凶器"的范围需要再限定,并要区别于作案工具。
出处
《西部法学评论》
2014年第5期92-98,共7页
Western Law Review
基金
2011年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法律文明史>(项目编号:11&ZD081)
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专项资助项目(项目编号:20113095)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