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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意见不具备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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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审议意见”的立法设计和实践思考》一文(以下简称“审文”)表达了这样一个观点:2007年施行的监督法首次将“审议意见”写入法律,至此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听取相关专项报告的审议意见,“一府两院”必须依法予以回应。将“审议意见”写入法律,赋予了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发言应有的法律效力(详见2014年6月28日《人民代表报》)。对此,笔者却有不同的认识和理解。
作者 刘锦森
出处 《人大研究》 2014年第10期43-44,共2页 People's Congress Study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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