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全球经济环境巨变,市场开放度逐步提高,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制度一直倍受质疑,不断有学者建议取消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其弊端已为市场经验所验证,公司法的立法改革已经被推动。2013年12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公司法》修正案草案,修改了现行公司法的十二个条款。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分别应达3万元、10万元、500万元以上的限制。然而对于取消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的质疑声从未消失,对取消该制度后对债权人权利保护、公司信用体系的建立等问题的担忧依然存在。本文将从相关方面对其合理性进行分析。
出处
《牡丹江教育学院学报》
2014年第9期131-132,共2页
Journal of Mudanjiang College of Edu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