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国外,矿藏所有者(一般是国家)并不开采矿产资源,而是交由他人开采。作为交换,矿藏所有者获取权利金作为补偿。煤炭权利金一般按照销售收入从价计征。我国涉煤企业的税费种类多,涵盖环节广;征收管理部门多,涉及中央和地方;计提标准不一,存在区域差异。近年来,我国资源税改革逐步推进,但地方税费挤占资源税调整空间。因此,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必须在统筹税费关系基础上,明确资源税以原煤为计征对象,依据公开交易市场价格核定销售收入,并根据煤种实现差别化税率,制定税率优惠及减免措施。
出处
《地方财政研究》
北大核心
2014年第10期57-62,共6页
Sub National Fiscal Re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