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发现有典当公司开展“放贷”业务,而关于典当公司开展“放贷”业务是否构成犯罪,则还充满争议。2007年上半年,甲集团相继注册成立了乙工贸和丙投资两家公司,再以这两家公司作为法人股东控股成立了丁典当有限公司。甲集团内部成立投融资事业部,该部人员和丙投资、丁典当的人员完全重合。开展业务时,先由业务人员以甲集团(或丙投资公司)身份承揽放贷业务,并在两公司内部进行报批审核。
出处
《民主与法制》
2014年第31期26-27,共2页
DEMOCRACY AND LEGAL SYSTE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