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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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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二十三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农村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员,协助做好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监督。 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员的具体职责、工作报酬和管理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出处 《农业知识(致富与农资)》 2014年第10期51-51,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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