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具有检察监督的职责,但由于检察权在减刑、假释制度的立法和司法层面配置不充分,使得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的法律监督不力,很多环节都表现出检察监督缺位。为此,需要从立法上通过制定专门的减刑、假释法和司法上强调同步检察监督这两个层面对减刑、假释制度中的检察权进行重构,并设置相应的配套制度,以保障其检察监督权的落实。
出处
《江西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9期158-162,共5页
Jiangxi Social Sciences
基金
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二五”规划学科共建项目“刑事诉讼秩序价值论”(GD11XFX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