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商业医疗保险具有"互助共济"功能,不完全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涉及公共与公众利益,因而具有准公共产品属性。保险公司作为具有准公益性质的特殊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奥巴马医保改革强化保险公司的社会责任,保护医保消费者的利益,这种做法值得我国借鉴。我国应当全面禁止保险公司对医保消费者的歧视待遇,严格监管保险费率的制定和调整,规定最基本的医疗保险利益和医疗保障标准,规定商业医疗保险的最低赔付率,严格监管医疗保险资金入市,对商业医疗保险业务提供更多的税收优惠、财政补贴以及特别财务救助。
出处
《江西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9期192-196,共5页
Jiangxi Social Sciences
基金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085工程"重点学科专业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