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47条与第49条有关报刊转载法定许可的规定并没有延伸至特定情形下网络转载。基于报刊作品的时效性与著作权许可的高成本,法定许可能实现著作权和社会公众知情权之间矛盾。网络的高速性增强了信息传播的快捷,更能实现作品的时效性。将作品转载的许可权与定价权相分离,并规定满足法定条件的转载者,均可先依照法定许可权转移的效力进行使用,然后按分两种情形支付许可使用费用;这既能克服市场定价问题、避免集体管理组织会员制的准入合作机制之局限,又能解决网络环境下协作式作品利用困境,实现传统转载的旨意。由于潜在市场的不确定性与交易非唯理性主义,网络环境下基于“请求”行为能产生更多许可收益。
出处
《中国版权》
CSSCI
2014年第5期34-38,共5页
China Copyrigh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