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公司设立登记后,公司股东具有未履行出资、未全面履行出资、抽逃出资等情形的都属于股东未按规定或约定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该出资义务来源于约定或法律规定,股东违反该义务会对相关权利主体产生违约或侵权民事责任,该民事责任被归纳为股东出资民事责任;虽然这种责任是由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引起,但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却不限于该股东。法定条件下相关责任股东应当承担公司资本充实的法定责任,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的股东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出资的约定民事责任,抽逃出资的股东还可能与其他责任主体承担共同侵权民事责任。具体责任样态表现为继续出资责任、返还出资责任、补充责任等。
出处
《人民司法》
2014年第19期50-55,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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