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裁执分离模式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领域推行的非诉强制执行模式,既满足了司法权作为判断权的本质需要,也符合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根本属性。在具体运行方式上,裁执分离模式对于行政强制执行权作出了执行裁决权和执行实施权的划分,并将上述权力分别配置于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行使。该制度所指向的行使主体是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其基本权力要素是司法权与行政权,其实施效果由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具体内容及两者间的运行方式所决定。因此,司法权与行政权的正确及合理行使是裁执分离模式的核心,确立裁执分离中两种权力的运行规则尤为重要。在具体运行规则的确定上,司法权应体现审慎、克制的特点,而行政权行使则应以合法、高效为基本原则,同时应体现司法权对行政机关行使执行实施权的有效监督与制约。
出处
《人民司法》
2014年第19期72-76,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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