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以澳门楼宇管理纠纷问题为起点,陈述澳门政府为何采用仲裁制度设立楼宇管理仲裁中心。由于该中心设立后并未达到当初立法之目的——有效解决楼宇管理纠纷,思考其关键原因在于根据澳门特区仲裁法律体系内所蕴含的自愿仲裁原则所设立的楼宇管理仲裁制度在适用于楼宇管理争议时存在的局限性,尤其是达成仲裁协议方面。为此,由分层所有权理论中的成员权作为切入点,从法理层面分析民法意思自治原则与自愿仲裁之间的关联。在此基础之上,从现时澳门分层所有权法律体系规范下解答如何达成仲裁协议,尝试破解仲裁制度适用于楼宇管理纠纷的困境。
出处
《人民司法》
2014年第19期105-109,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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