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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债不会“过期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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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6年11月22日,衢州开化来杭州打工的余某,拿着两张20多年前的国库券到某银行网点要求兑付,却被告知“到期未兑付,就过期作废”,余某对此提出异议,并写信向相关部门作了反映。
出处 《浙江金融》 北大核心 2014年第B09期43-43,共1页 Zhejiang Fi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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