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西周礼法义务观的基础上,先秦时期儒、墨、道、法四家围绕仁爱、利他、功利和实用阐述了各自的法律义务观。各派理论虽各有侧重,但都认为法律义务应包含道德和功利要素。兼具道德和功利要素的法律义务观影响了中国几千年的政治和法律实践,虽然有维护等级制、忽视个体权利等弊端,但就当时的社会发展程度以及人类认识水平而言,其具有相当的合理性,并对当代中国的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有着一定的指导意义。
出处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14年第4期71-79,共9页
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The Rule of Law For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