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离婚后一方能擅自更改孩子的姓氏吗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案情——朱某与李某(女)因夫妻感情不和而打起了离婚官司,法院在调解和好无望的情况下,依法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婚生女朱丹丹随李某生活,朱某每月负担小孩抚育费200元。2003年8月,李某经人介绍与本镇男青年赵某结婚。
作者 李荣凯
出处 《家庭之友(爱侣)》 2014年第10期65-65,共1页 Family Friend(Lover)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