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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及其变革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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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土地公有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物权法》延续了《民法通则》将所有权概念与所有制概念混淆使用的方式,规定农村集体成员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由此使得所有权的社会治理功能无法发挥,而且造成所有权主体实质上处于虚位状态,也造成了所有权与用益物权的权能混淆,变革我国目前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已十分必要。
作者 朱凌珂 王丽
出处 《成都行政学院学报》 2014年第4期59-63,共5页 Journal of Chengdu Administration Institute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资助 项目编号12XDJ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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