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土地公有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物权法》延续了《民法通则》将所有权概念与所有制概念混淆使用的方式,规定农村集体成员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由此使得所有权的社会治理功能无法发挥,而且造成所有权主体实质上处于虚位状态,也造成了所有权与用益物权的权能混淆,变革我国目前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已十分必要。
出处
《成都行政学院学报》
2014年第4期59-63,共5页
Journal of Chengdu Administration Institute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资助
项目编号12XDJ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