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律与语言之间的交叉重叠关系掩盖了两者之间的差异。法律是隐藏于语言之下,具有强烈的思想性,语言是促使法律实现正义目的的工具。语言通过自身的类型化等方式对法律的思想性做出限定,但社会实践的发展会使法律产生"言外之意"。语言在表现法律的同时也成为法律的管制对象。除法典外,文艺作品也会涉及对法律的诠释,可能更具生命力。从社会学的视角上看,还有活的法。若要从容穿梭于法律和语言之间,就须重新审视司法者在法律活动中的主体地位,将其从法律流水线上的机械操作中解放出来。
出处
《理论观察》
2014年第10期80-82,共3页
Theoretic Observ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