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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破产管理人的合同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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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律赋予了破产管理人对于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签订的、债务人与合同相对人均未履行或者均未履行完毕的双务合同行使解除的权利。在破产管理人解除合同后,合同相对人有权就其依据合同所作的对待给付请求返还,该返还请求应按共益债务处理。合同相对人还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并申报债权,损害赔偿得适用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务款。破产管理人的合同解除权需加以适当限制。
作者 鲍丙春
出处 《商情》 2014年第37期217-217,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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