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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员工私售理财产品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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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1年11月~2012年3月问,约100余名客户在A银行上海分行嘉定支行客户经理P某的推荐下,陆续购买了四期名为“某中心(有限合伙)入伙计划”的理财产品。这四期理财产品的预期年化收益率为11%~13%,总投资额1亿多元,资产管理人是B资产管理公司,担保方为C投资担保公司。2012年11月,资金实际使用人由于涉嫌诈骗等犯罪被警方控制,理财产品本金及收益均无法兑现,客户转而要求A银行及担保方承担兑付责任。A银行发表声明称,该理财产品并非A银行发行,也不是A银行代理销售,A银行从未与该公司签订任何协议,这次事件属银行员工P某违规私下参与推介,A银行已与其解除劳动合同,A银行对客户损失不应承担责任。担保方亦表示,由于融资项目提供虚假资料,涉嫌诈骗,从而拒绝承担担保责任。虽然银行与担保方作出上述表态,但在客户、媒体等多方压力下,最终由担保方与客户达成民事和解协议,因担保方同时与客户签订保密协议,和解协议的具体内容未对外公开。私售理财产品的A银行前员工P某,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4年3月被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万元。
作者 肖亮亮
出处 《中国城市金融》 2014年第10期48-50,共3页 China Urban Fi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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