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通过对33个"酒托"诈骗案裁判文书的分析,可以得出以诈骗罪定性"酒托"案件是我国司法实践的通行做法。但是一方面,这一认定的法理依据并未明晰,学界对该类案件的定性也存在一定争议。另一方面,对于主从犯的划分特别是对于"酒托女"主从犯的认定,司法实践并未统一。将"酒托"行为认定为诈骗罪的法理依据在于对被害人承诺效力判断标准的扩大化立场以及对于财产损失的实质化理解,其更深层次的刑事政策考量则是"酒托"诈骗行为具有以预防为目的的处罚必要性。对于"酒托"诈骗案中主从犯之认定,应考虑各行为人在犯罪前、犯罪中、犯罪后等整个共同犯罪所处的地位、参与程度、犯罪情节以及对危害结果所产生作用的大小等各方面因素予以确定。
出处
《犯罪研究》
2014年第4期21-32,共12页
Chinese Criminology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