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财税[2012]38号文件对用于三类产品生产销售的购进农产品采用核定方式确定可抵扣进项税额,较好地解决了之前纳税人"增值税倒挂"和"高征低扣"等"税制之痛"。但在具体核定扣除方法上存在一定不足,本文就外购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的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方法提出自己的思考和改进建议。
出处
《财会月刊》
北大核心
2014年第10期75-77,共3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Monthly
基金
重庆市教委人文社科研究项目"基于主成分分析的农业科技进步评价及实施策略研究--以重庆为例"(项目编号:14SKS5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