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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问题解答之十(079~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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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079。我公司是外商投资企业,主要从事软件研发业务。因研发人员有限,想把部分项目委托给另一家软件公司进行开发。请问支付给对方的研发费用能否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答:根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第六条的规定,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出处 《财会月刊》 北大核心 2014年第10期125-126,共2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Mont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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