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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托运人怠于要求承运人签发提单无权请求赔偿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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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虽然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对实际托运人的权利进行了特别保护,但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准确适用相关法律规定,注意区分实际托运人与实际交货人。如果实际托运人怠于行使自身权利,未向承运人订舱、表明其实际托运人身份,亦未在货物交付出运后及时要求承运人签发提单,以致于其地位、身份无法为承运人所识别,则其无权请求承运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作者 林焱
机构地区 上海海事法院
出处 《人民司法》 2014年第20期60-61,共2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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