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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版权侵权责任中信息储存空间网络服务商的“过错”评判标准——从中青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百度网说起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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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合理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信息储存空间网络服务商不应仅仅承担避风港原则中的消极"删除"义务,还应当承担积极"注意义务"。具体而言,我国《著作权法》应当规定信息储存空间网络服务商运用合适技术措施以防止侵权的一般"注意义务"和对热播影视作品或其他受欢迎作品实施"主动审查"的特别"注意义务",并以此作为判定其"过错"的评判标准。另外,"应知"对象应当指向特定作品而非一般作品被侵权这一事实。
作者 李国庆
出处 《科技与出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10期62-67,共6页 Science-Technology & Publication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2

  • 1中青文传媒诉百度文库案-审宣判——百度判赔40万元[EB/OL].[2014-03-31].http://www.ncac.gov.cn/chinacopyright/contents/518/196325.html.
  • 2上海宣判两起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土豆网擅自上传《舌尖上的中国》等被判赔偿[EB/OL].[2014-03-31]ahtlpd/14/01/id/1205802.shlml.

引证文献3

二级引证文献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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