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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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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和环保部日前联合印发《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通知》要求2015年6月底前,各省(区、市)要将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至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2元,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及铅、汞、铬、镉和类金属砷五项主要重金属排污费征收标准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4元。
出处 《中国石油和化工》 2014年第10期25-25,共1页 China Petroleum and Chemical Indust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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