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自2006年6月1日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施行以来,笔者在多年的工作实践中,对该规定第二十三条药品有效期的内容,认为有不够严谨的地方:1《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写道:“药品标签中的有效期应当按照年月日的顺序标注。”而在后面的具体格式举例为:“有效期至xxxx年xx月。”前后表述不一致。
出处
《中国伤残医学》
2014年第22期120-120,共1页
Chinese Journal of Trauma and Disability Medic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