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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甘藏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已明确为用益物权,那么农村土地经营权到底是债权还是物权呢?假定只是债权,那么抵押、担保便在法理上说不通。抵押的到底是什么,应该在经营权权能上进行更细致的划分,不能简单地套用传统的民法和物权法理论。土地所有权权能的配置、分化和细致,是下一步农村土地改革的唯一出路。
出处 《中国土地》 北大核心 2014年第10期57-57,共1页 China L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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