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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作价入股是否适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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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题:一家企业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由于没有开发资质,未能进行建设。现拟以该地作价出资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但在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时,却被告知须开发投资总额达到25%以上才能够作价出资,才能办理变更登记。请问公司以土地作价入股是否应当适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解答:笔者认为,以土地作价出资与土地转让不同,不应适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作者 蔡卫华
出处 《中国土地》 北大核心 2014年第10期58-58,共1页 China L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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