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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重大误解的可变更效力
被引量: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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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通则》第59条和《合同法》第54条规定了重大误解的可变更效力。唯对于何谓重大误解的可变更效力,学界甚少论及。通过厘定民法中"变更"一词的基本语义,结合重大误解的评价重心和制度特征,可以逐一排除将可变更效力作单方变更合同的形成权、部分撤销、补正、确认、转换等理解的可能。在此基础上,可将重大误解的可变更效力视作真意解释。
作者
张传奇
机构地区
华东政法大学
出处
《中外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6期1556-1572,共17页
Peking University Law Journal
关键词
可变更效力
比例原则
意思表示解释
分类号
D92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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