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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办理收养手续需另一方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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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江苏省海门市四甲镇读者刘某来电:近期我不在家,妻子想收养1个小孩。请问:办理收养有什么规定?答:《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4条规定,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
出处 《农家致富》 2014年第20期55-55,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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