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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主管部门遏制“择校热”的有益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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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上世纪90年代初期,“择校热”在中国社会兴起。1986年,我国颁布的《义务教育法》第九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适当设置小学、初级中学等学校,使儿童、少年就近入学。”2006年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丙次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作者 黄亚芬
出处 《江苏教育(教育管理)》 2014年第9期58-59,共2页 Jiangsu Edu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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