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宪法》、《立法法》并没有明确划分地方人大与其常委会的立法权限等原因,在地方立法实践中地方人大常委会几乎独揽了地方立法权,地方人大的立法权则形同虚设。基于宪法对人大与其常委会的定位、代议民主的原则和地方立法更好地吸纳、表达民意,增强地方立法的民主正当性、权威性,克服地方立法的部门化倾向等的要求,地方人大应积极依法主导地方立法。《立法法》修订时,应明确划分地方人大与其常委会的立法权限分工,以利推进地方人大主导地方立法工作。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9期12-18,共7页
Law Science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西方利益集团立法游说行为研究"(10CFX004)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立法游说问题研究"(09YJC820080)
江苏省教育厅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点项目(09SJB820002)
江苏省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项目资助课题"社会管理创新法律机制研究"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