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了规范《合同法》第286条确立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2002年最高法院出台了《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但各地法院在执行上述批复过程中遇到了一些难题,例如主合同无效时优先权是否无效,主合同终止时该如何计算优先权的起算时间,优先权是否需要通过诉讼程序确定等。由于各地法院对这些问题存在不同的理解和判决,导致同案不同判现象频发,不利于维护司法权威和保障司法公平。本文将以建设工程优先权的法理性质为视角来探讨建设工程优先权在行使过程中出现的上述疑难问题。
出处
《现代商业》
2014年第27期284-286,共3页
Modern Busine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