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国刑法中收受型受贿罪必须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构成要件。但是由于理论界和司法界对这一构成要件的理解不同,直接影响着对受贿罪的定性。从"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构成要件的困境、取消的意义及取消后处理馈赠与受贿的关系等方面,以个人案例的形式阐述了应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受贿罪的构成要件,结合司法实践,其客观方面的规定还存在不完善的地方,需要通过立法和司法解释加以完善,以此最大限度地发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实践价值。
出处
《经济研究导刊》
2014年第30期320-321,共2页
Economic Research Gui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