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医疗损害责任制度确立了过错责任原则,有利于激励医患双方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除了依据《侵权责任法》第57条直接认定过错的几种情形以及医疗机构未尽到告知义务和未征得同意外,完全将证明责任分配给患者是不经济的,应该采用有条件的过错推定制度。雇主责任的确立有利于实现对患者的补偿,并能为医疗机构预防损害提供激励,唯一不足的是它忽视了对医疗人员的激励,应允许医疗机构在承担责任后根据医疗人员的过错实现追偿。
出处
《攀登(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4年第5期117-123,共7页
New Heights(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