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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志书的几个问题——以《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志》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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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党和国家解决民族问题的一项重大政策,并制订了《民族区域自治法》以法律形式予以实施。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省级称自治区,地、市级称自治州,县级称自治县,没有实行县级以上自治的行政区域,在一些少数民族聚居人口较多的乡还设置民族乡。广东省实施民族区域自治的县份有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连南瑶族自治县和乳源瑶族自治县。笔者曾先后参与了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的两轮修志工作,现以《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志》为例,对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志书特色,谈一点粗浅的看法。
作者 莫自省
出处 《广东史志》 2014年第5期20-21,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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