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审判在整个刑事诉讼中处于核心地位。在刑事审判中,第一审程序中的法庭审理阶段又是其他刑事审判程序的基础和前提。而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对于侦查搜集、起诉补充的证据,人民法院往往是“照单全收”,而且对控诉方确认的事实不予质疑或基本不予质疑,使得本应对诉讼发挥决定作用的庭审环节被架空、虚置,成为冤假错案发生的重要原因。因此,必须坚持以审判为中心、以第一审法庭审判为中心,逐步引入当事人主义的合理因素,抛弃侦查中心主义模式,逐步走向审判中心主义模式,有针对性地强化审判在整个刑事诉讼中的中心地位。
出处
《研究生法学》
2014年第3期90-97,共8页
Graduate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