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德国、日本和法国都坚持司法权严守于解决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纠纷、救济当事人权利的界限内。在坚持司法权界限的前提下,德国和日本将行政诉讼纳入其司法权范围之内并统一于诉讼的本质上,以救济权利为其根本任务,行政诉讼主要呈现出主观诉讼性质;法国在司法权范围之外建立对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的专门机关,行政诉讼主要呈现出客观诉讼性质。三个国家的行政诉讼都是以一种性质为主导,再通过立法政策以类型化的方式增加特定诉讼种类,以达到主客观兼顾的双重目的。
出处
《研究生法学》
2014年第3期110-120,共11页
Graduate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