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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域水资源配置中区际利益协调机制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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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完善流域水资源分配的民主协商机制 可以考虑在国家级一级流域大江大河流域,由流域管理机构牵头,组建流域初始水权分配协商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就流域初始水权分配方案有关事宜进行民主协商。协商委员会的成员单位有水利部(代表中央政府)、流域管理机构(流域水资源统一管理者)、相关各省政府(代表行政区域利益)、重要用水大户(对区域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特别重要的用水单位,如大的水电站和火电厂等)和重要的生态保护单位(如具有明显生态环境效益的大型湿地保护区)。协商委员会应遵循依法办事、平等参与、公平合理、民主集中和公开原则,形成有效的协商和谈判机制,构建基于水量水质双控制的流域区际水资源分配模型,实现流域区际初始水权公平分配。
作者 胡熠
出处 《党政干部参考》 2014年第20期54-54,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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