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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理与工程公司订立的内部承包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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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简介2006年4月12日,被告某公司与被告某康复中心签定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告某公司承接上述工程后,将该工程交由下属某分公司负责具体施工。2006年4月30日,被告某分公司与原告签订《工程施工(内部)承包协议书》一份,约定被告某分公司将承接施工的某康复中心工程指定原告负责完成,工程结算按被告某公司与业主签订的总价下浮率和总包合同规定套用的定额基础上计取。工程结算后,某公司按规定收取工程管理费为工程总造价的2%,
作者 王磊
出处 《中华建设》 2014年第10期56-57,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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