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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缴资本制下的股东有限责任——兼论虚报资本、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行为的认定 被引量: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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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公司法》采取资本可以认而不缴的完全认缴制,并不动摇或否定股东有限责任的法律原则和责任机制,只是有限责任的范围不再是股东实缴的出资额,而是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认缴资本制的采用也并不否定公司资本真实的基本要求,并不免除注册资本之下的股东出资义务和出资责任,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仍然是《公司法》当然禁止的违法行为,除刑事责任外,行为人依旧要为三种资本违法行为承担民事或行政责任。
作者 赵旭东
机构地区 中国政法大学
出处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11期13-17,共5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5

  • 1《大气法第53条实施以来从未执行执法主体不明法律描述不清是主因》,载于《法制日报》2014年6月4日,第06版.
  • 2《品茗》第10期:“公司法修改二三言”.载中国民商法律网http://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60050.
  • 3“《公司法》修正案新亮点”,载财新http://opinion.caixin.com/2014-01-03/100624973.html.2014年1月3日访问.
  • 4《公司法》第35条、第43条.
  • 5《司法解释(三)》第17条.

共引文献1

引证文献44

二级引证文献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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