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环境资源审判需要认真研究并正确处理工作中的一些特殊关系。既要依法发挥司法保护职能作用,也要推动环境问题的综合治理;既要从实体上衡平环境公益与环境私益,也要在程序上衔接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既要坚持依法裁判,也要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既要维护司法统一,也要实现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区域化发展;既要注重判决的评价、指引功能,也要因势利导发挥调解以及其他替代性纠纷解决手段的作用;既要基于法律思维做出司法判断,也要运用技术鉴定作为认定事实的辅助手段;既要贯彻损害担责原则,也要注重预防性司法措施和恢复性法律责任的适用。
出处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11期56-60,共5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