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事辨认在发现犯罪线索、引导侦查方向、确定犯罪嫌疑人等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辨认笔录被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为证据种类之一。但实践中侦查机关存在不遵守辨认程序规则、辨认笔录制作不规范甚至虚假辨认等诸多问题。司法人员须不断强化人权保障意识、无罪推定意识,依照科学的辨认过程、方法、规则组织辨认,并制作专门规范的辨认笔录。检察机关应强化对侦查辨认活动的审查、监督,以期确保案件质量,避免冤假错案。
出处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4年第5期95-99,共5页
Jorunal of Yunan University Law Edition
基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课题
课题组成员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副处长熊志强
干部周三秋
王娟
李文祥(北京通州101100)